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03民初1026号
原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新堤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公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医院员工。
原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方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粤东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6月24日、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32.01万元给原告,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给原告(该利息按实欠金额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32.01万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4日,原告经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的“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主要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合同总价为21036969.69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含设计漏项、缺项)、工程地质及医院科室功能用途的改变等原因,双方根据实际施工要求,按程序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合同,增加了工程造价。
涉案工程经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14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被告并投入使用。此后,涉案工程经梅州市梅县政府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委托第三方广州恒生润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初步审核造价为4049.65万元,但因工程项目建设时间跨度大,领导变动、相关手续缺少等原因,致使工程价款难于按合同约定提交财政审核通过定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财审没有结果,工程则无法结算最终定案。此后,为解决工程款结算定案问题,原被告双方汇同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磋商。
2021年4月1日,原被告根据2021年3月4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纪要》([2021]8号)的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涉案合同项下工程款未结算的历史遗留问题,双方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21-03-28),主要内容为:
1、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初步审核造价为4049.65万元,至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止,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917.64万元给原告;2、变更原合同工程款结算方式,由送“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变更为“按双方确定的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结算的金额为准”;3、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由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变更为任一方均有权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医技楼工程,早在2014年12月20日就正式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被告仍有1132.01万元工程款(按初审结果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在客观上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故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依法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粤东医院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意见,确认工程款总额按财审初审金额认定的4049.65万元,扣除答辩人已付工程款2917.64万元,剩余拖欠工程款1132.01万元未付。2014年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本案工程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项目,款项是由政府支付的,因为工程有所增加,相关手续未完善,导致无法支付,待法院判决后会向主要领导汇报再去解决此工程款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变更为原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南方公司”)。被告粤东医院是梅州市梅县区卫生健康局下属的医疗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梅县发展和发改局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复》(梅县发改[2010]159号),批准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李有权医技大楼立项建设,建设规模为医技大楼一幢楼高4层,建筑面积13038平方米,项目工程总投资核算2201.98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及旅港同胞李有权博士捐资,其余不足部分争取上级支持解决。新南方公司于2011年1月中标新梅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的工程项目。
一、原、被告签订合同情况及付款情况
2011年2月24日,原告新南方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粤东医院(作为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粤东医院发包“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工程”给被告新南方公司,地点:梅县高新区公园北路,工程内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承包范围按施工设计图纸内容及财政局审核中心预算审核内容,合同工期天数310天,拟从2011年2月23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12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同总价21036969.69元。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省、市现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要求等进行施工验收,工程达到“梅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梅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结算(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施工),按施工图纸和审核中心审核后的预算及中标下浮系数进行大包干结算(即按中标价进行大包干结算),合同包干总价在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隐蔽工程签证为结算依据;2、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商洽;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审核后的预算)误差不超过5000元的单项工程项目不予调整,误差超过5000元的项目,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4、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属于招标范围以外的措施项目费,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的工程签证单位结算依据;变更增减工程结算以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的综合单价为依据,结算价调整系数为95.54%。按中标价降幅(-4.93%)调整工程结算价。工程付款方式: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经常后十天内支付合同价的10%;工程进度款:按施工进度付款,每期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必须将完成“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付款申请书”呈报监理单位、招标人核实,送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支付。竣工结算与结算款: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款在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双方同意此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梅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新南方公司依约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在整体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含设计漏项、缺项)、工程地质及医院科室功能用途的改变等原因,以致工程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预算增加,为解决实际问题,政府部门、监理单位在工地现场形成增加工程量的一系列相关《工地专题会议纪要》,再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得到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原告才进行施工。2011年至2014年期间,配合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李有权医技楼的工程进度,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以下11份补充协议。
1、2011年12月14日,根据2011年9月20日梅县县委召开的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及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办(2011年9月21日)《工作会议纪要》决定,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工程补充合同》,工程规模:桩号190-197规划红线的室外场地、电气(主电缆除外)、照明、给排水工程,工期18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4705513.24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由梅县人民医院直接支付,增加工程按县财审中心审核确定后付75%,结算款:其余工程款在竣工后结算由县财审中心审核定案后并报梅县财政局审定后90天内支付余款,工程结算价以县财审中心审核为准。
2、2012年8月1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空调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为空调项目(不含设备),工期10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2279360.61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3、2012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屋顶装饰构架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为32321.3镀锌方管制安、L303角铁制安、铝塑板面层等,工期9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428881.74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4、2012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含设备),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电气配管、配线及桥架项目,工期3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191990.11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5、2012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天棚吊顶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为轻钢龙骨600600石膏板吊顶、轻钢龙骨3008300方型铝扣板吊顶、镀锌钢龙骨铝塑板吊顶及木窗帘盒等,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内房间及卫生间天棚吊顶工程,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1061860.96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6、2013年7月25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连廊、廊架、***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排水工程等,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内房间及卫生间天棚吊顶工程,工期12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1765024.21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7、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及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室内首层回填中砂及石屑并加铺钢筋工程补充合同》:工程内容:首层室内回填中砂及石屑、垫层加铺网筋等,工期15天,补充合同造价约398400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8、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及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三层强弱电增加项目补充合同》:工程内容:敷设照明线路等,工期1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306000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9、2013年8月26日,根据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41)、2013年7月18日《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及2013年8月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室内功能改变增加项目补充合同》:工程内容:拆、砌砖墙,开门、窗洞及抹灰等,工期18天,补充合同造价约297500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10、2013年9月3日,根据2013年4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四层内镜中心装修项目补充合同》:工程内容:墙体、门窗、墙面、地面、天棚装修及拆除项目等,工期45天,补充合同造价约772128.72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11、2014年6月1日,双方签订《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室外停车场项目补充合同》:工程内容:混凝土路面、***路缘石、换填片石、土方外运、路灯、视频监控、花池给水、场地排水等,工期50天,补充合同造价约756041.73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价标准与上述合同一致。
以上合同合计金额约为33999671.01元。经原告结算,工程花费共计4540.91万元,送审金额为4540.91万元。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李有权医技楼作为政府工程,工程款由政府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17年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100万元,2011年-2017年,被告合计向原告付款2917.64万元。由于案涉工程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项目,增加工程量需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再发改立项,才能通过梅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剩余款项由于时间跨度大,领导变动,相关手续缺少等原因未能在政府常委会上讨论,未能经过财审,导致无法支付。
新梅县人民医院(即粤东医院)李有权医技楼于2014年2月19日竣工验收,2014年10月梅县区政府接管该工程,即正式启用。
根据2021年3月4日的政府会议纪要,为解决实际问题,变更双方以往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和解决争议的途径,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确认内容如下:1、双方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经梅州市梅县政府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初步审核造价为4049.65万元,至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止,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917.64万元给原告;2、鉴于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经“财审”结算方式)无法完成工程量价格结算,双方同意工程款结算款按双方确定的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结算的金额为准”;3、双方同意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履行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任一方均有权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政府对涉案工程的相关工作会议纪要及财审情况
1、2012年7月25日,梅县人民政府召开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协调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形成《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纪要》(23),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医技楼装饰工程问题,指出,新梅县人民医院作为按照国家三甲医院标准建设的高规格医院,其原装修设计标准过低,为提高医院档次,适当增加装饰工程是必要的,是医院顺应时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医技楼装饰设计的更改,增加两项费用:一是医技楼天棚吊顶工程项目新设计预算为904034.64元,扣除原设计预算407805.51元,实际增加工程费用496229.13元,二是天面顶层花架装饰增加428881.74元,共增加925110.87元,该增加造价不超过土建工程费用的10%,会议认为,上述变更是客观合理的。
2、2013年7月11日,梅县人民政府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新人民医院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形成《纪要》(41),指出:新梅县人民医院是市重点民生项目,该项目开工建设以来,由于工程地质、设计漏项、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增加了部分项目和工程量,因新人民医院建设时间跨度长,负责同志已经更替、加之未按规定程序增加的6426.99万元工程大部分已建成,工程造价已无法通过正常手续予以审核认定。因此,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增加部分进行核实,以利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顺利完成财政审核结算。下一步工作部署。(1)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增加的6426.99万元造价进行逐项落实。(2)加快建设资金拨付。上述增加工程大部分已完成,县财政因无付款依据,部分建设资金已由施工方先行垫付,目前施工方表示无法继续垫资,导致项目建设难以推进。根据7月4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新梅县人民医院必须在今年9月底搬迁使用。因此,会议决定,县财政先预拨30%资金,待工作组核定后再拨20%,剩余资金待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进度拨付。
此后,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及人民医院抽调熟悉业务的领导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新梅县人民医院在建设过程中增加的项目和工作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预算增加造价的调查报告》,初步合计增加造价5527.43万元,实际增加造价待工程完工后以县财政审核中心最终审核造价为准。
3、2013年8月8日,梅县政府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决定同意新梅县人民医院增加项目建设费用5527.43万元,以财政审核结算为准。
4、2013年9月3日,梅县发展和改革局形成《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核准意见》(梅县发改[2013]158号),指出在整体工程建设中,县委县政府要求加紧迁建,建设工期短,设计论证不充分,边施工边完善工程建设问题,以至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预算增加,同意新梅县人民医院增加项目建设费5527.43万元,其中医技大楼增加投资672.44万元。
5、2014年1月13日,梅县区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新医院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纪要》(7),指出,医院的各项工程设计因设计变更、设备采购安装、道路用地补征等种种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进展偏慢,与区委区政府要求于2014年4月份完成搬迁使用的工作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要求医院和各职能部门要围绕4月份开业的目标,倒排工作时间,抢时间,抢进度,力争所有工程在3月底全面完成。
6、2014年5月12日,梅县区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梅州市梅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6),同意增加梅县人民医院新园区各大楼工程造价增加1687万元。
7、2018年9月25日,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工程结算造价超发改的函》,内容为: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工程结算送审造价为4540.91万元,经本中心委托第三方广州恒生润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初步审核造价为4049.65万元,仍超出发改核准1847.67万元,增加率为83.91%。根据《梅县发改[2010]159号》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及改变建设内容,如有改变,须重新报批并核准招投标发包方案”。粤东医院送审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报批文件,如有请补充,如未办理请按相关规定完善手续提交财审中心作财审复核依据。
8、2021年2月25日,区政府召开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未结清问题,形成《纪要》[2021]8,会议指出,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分别拖欠工程款2133.42万元和1132.01万元,因项目建设时间跨度大、领导变动、相关手续缺少等原因,致使财审难以审核。根据合同约定,财审没有结果,工程就无法结算。会议认为,粤东医院门诊楼、医技楼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未结算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客观、**、依法依规解决实际问题,建议粤东医院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其他问题
1、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以财审的初审结果4049.65万元作为工程款定案的依据,被告已付款项2917.64万元,对尚欠的工程款,包括整体工程和增加工程(设计的漏、缺项和功能用途的改变),双方确认仍欠1132.01万元。原、被告认为不需要再委托第三方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2、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告粤东医院送达《通知书》,要求其明确对工程款是否需要进行造价鉴定,被告2021年11月17日书面回复本院,答复:不需要再次进行造价鉴定,建议以定案价为准。原因如下:一、此两项工程项目定案价经梅县区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二、此两项工程项目经省专项审计及省巡察组巡视,对定案价无异议;三、造价鉴定需要另外支出一笔鉴定费用,容易造成资金浪费。
3、粤东医院是按照中山三院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的。2014年2月,在梅县区人民政府、医院、中山三院签订股东协议,合同期限50年,约定所有财产都是政府的,中山三院负责运营和医疗技术的支持,中山三院按照该院的管理模式,直接延伸至粤东医院,是垂直管理。
4、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梅县区时,审计发现涉案工程即粤东医院门诊楼拖欠工程款2133.41万元、医技楼拖欠工程款1132.01万元,要求整改解决。
由于工程款长期得不到解决,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区政府反映,发催款函等方式向被告催收。现原告根据2021年4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途径,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则提出上述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建设项目的批复、工程造价增加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纪要、补充协议、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李有权医技楼工程结算造价初审报告、关于新梅县人民医院建设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核准意见、付款凭证、催款函和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新南方公司与被告粤东医院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系列增加工程的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作为承包人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粤东医院李有权医技楼相关工程并竣工验收,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该工程超七年,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省委巡视组审计时也明确案涉工程拖欠工程款1132.01万元问题未解决,需整改。为解决实际问题,原告、告于2021年4月1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变更双方以往合同中约定的必须经过财审中心审核的结算方式和解决争议的途径,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财政初审金额40496500元为工程款项总额,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扣除已付款项29176400元,仍欠11320100元,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11320100元给原告新南方公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应支付所欠工程款11320100元给原告广东新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0元,减半收取44860元,由被告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医院)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