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613号
申请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北村新世纪大街1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643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2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7512952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803.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3803.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39.02元,由申请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