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6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北村新世纪大街16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643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2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75129520。
法定代表人:**。
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6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新源支行营业部账号0109********内的银行存款883803.44元。现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新源支行营业部账号0109********内的银行存款883803.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