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613号之一
原告: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38.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故减半收取6319.02元,财产保全费4939.02元,合计11258.04元(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易众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