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黄国亮,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金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亮诉被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金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诉讼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黄国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