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513号
原告: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硿口村葛斜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U44N22。
法定代表人:林权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云龙乡后垅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8590538J。
法定代表人:陈垣,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坤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本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三木森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