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02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执行到位1265.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依法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