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环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2112号 原告: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112934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萍乡安源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本市开发区。 原告江西大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