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349号
***: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3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40011010000219397,已(实际)冻结9674.92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
2、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金霞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40541010000017002,已(实际)冻结6571.34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6日。
3、于2021年3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海路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21,已(实际)冻结99.33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3日。
4、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查封车辆、债权的回执待反馈)。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