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0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井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鹏,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14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572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恒格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5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929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华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孙云霞
审判员 施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