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施华、某某、海门市常乐镇华旺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91616591C,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单书林。
被执行人:施华,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海门市常乐镇华旺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RQD9WXW,住所地海门。
法定代表人: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华、***、海门市常乐镇华旺家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收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锦成
审 判 员 何 兵
审 判 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尤文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