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267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畑畑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顾雯雯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