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4734某某与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4734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728号218。
法定代表人:单书林。
原告***与被告上海茼程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星星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星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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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