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588号
申请人北京***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财镇前薛各庄村前薛大街**。
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黔中大道沙坝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丁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7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