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异24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贵州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丁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一般代理。
申请保全人:北京宝恒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宝恒伟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薛各庄村前薛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中,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北京宝恒伟业公司与被保全人中铁贵州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保全人中铁贵州公司的银行账户,其中包括中铁贵州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52×××87的银行账户。被保全人中铁贵州公司认为被本院冻结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52×××87的银行账户系企业党组织党费专户,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后,异议人中铁贵州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铁贵州公司提交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提出的异议申请。
审判长 何玉萍
审判员 罗登鸿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