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208号
申请人:北京***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财镇前薛各庄村前薛大街**。
法定代表人:邱建中,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黔中大道沙坝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丁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黔0111民初48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