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魏连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云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志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密民(商)初字第061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十二年内偿还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共计四千万元(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借款二百万元;以后每年偿还借款三百万元,最后一年偿还九百万元);2、***对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十二万零九百元,由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现该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三百万元,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现场调查过程中,本院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目前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三百万元。
因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蒋志强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4年密民(商)初字第06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三百万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恒生通达不锈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士广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马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