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76374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孙某。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