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7160号 原告: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园区美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副主任。 原告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歇甲庄村委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歇甲庄村经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歇甲庄村委会和歇甲庄村经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半年租金587848.56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简称“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三区X号,建筑面积825.9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587848.56元/半年。各期租金支付日期2月10日、8月10日前支付。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占有使用,但2021年2月10日后开始被告即没有支付房屋租金又继续实际占用房屋。虽然原告进行多次沟通,但被告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也未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综上所述:被告不返还房屋并拒付原告租金行的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迫提起诉讼,故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之诉求。 中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要求我司承担租金的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或判决被告歇甲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给付义务。事实与理由:1、我司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2月10日到期。此后双方已不存在租赁关系,由此发生的租金事项与我司无关。我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至2021年2月10日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承租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提出续租要求或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双方不再具备租赁关系,故我司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11日之后发生的租金。2、我司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前,已明确通知原告及歇甲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再续租该房产,及村委会返还房屋。3、歇甲庄村村民委员会系涉案房屋的使用人。2021年2月11日后,在原、被告间租赁关系已结束的情况下,原告明知并允许歇甲庄村村民委员会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说明原告与村委会之间已经实际形成租赁关系,该村委会应当承担使用房屋的对价给付义务。4、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我方当庭再一次明确重申,歇甲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腾退涉案房屋或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亦可以继续向村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原告与村委会之间的事项均与我司无关。 歇甲庄村委会、歇甲庄村经合社辩称,2011年我们村拆迁,中港公司是一级开发,把我们村委会办公室给拆除了,他以中港的名义给我们租赁的办公室,合同到期,他没有提前通知我们村委会。让我们付租金,我们也可以要求中港给我还建。因为你把我的原办公室给我拆除了,你要给我还建,我们不同意交租金,我们村从2012年开始在这儿办公,一直到现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起中港公司租赁宏华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三区X号房屋使用。2018年2月,宏华公司(出租人,甲方)与中港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三区X号房屋交由乙方交付歇家庄村村委会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587848.56元/半年,租金总计3527091.36元,支付方式押一付六,各期租金支付日期2月10日,8月10日。押金41666.67元,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押金甲方暂不退还乙方,该押金冲抵本合同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案房屋一直由歇甲庄村委会、歇甲庄村经合社占有使用至今。合同到期后,中港公司未与宏华公司续签合同,亦未交纳后续租金。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宏华公司坚持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起诉,要求中港公司承担相应费用。中港公司陈述在合同到期前,已经口头电话告知村委会腾退房屋,也告知了原告不再续租。宏华公司陈述我们是在合同到期之前,确实是与中港公司沟通过,中港公司表示不想再给村委会出钱了,到底是由谁来出钱,再与村委会商量一下,一直到拖到现在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华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中港公司未办理腾退,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双方合同约定的歇家庄村村委会一直使用至今,中港公司应支付宏华公司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现宏华公司主张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港公司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宏华电器有限公司58784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8元,由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