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8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民初600号
原告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北胡村委会2号楼4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80981-0。
法定代表人张思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明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李然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玉向,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瑞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美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江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