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民初字第5112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回族。
被告通辽市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百姓家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大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