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297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534151261。
法定代表人:任明营,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勋 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晓晖(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