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恢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
负责人:秦万江,部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534151261。
法定代表人:任明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与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792965.38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2020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营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建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卷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保障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