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6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安太堡矿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终507号民事判决,即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6月30日欠付的运营服务费本金27095384.04元以及迟延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以前述金额为基数,自相应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因相应应付之日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延迟支付运营服务费本金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产生歧义,致使执行标的无法确定,故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晋06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