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2087号
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代贵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尹洪,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阿芳,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泰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若飞,贵州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泰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泰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印江农村商业、贵阳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550000元。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泰利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印江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5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应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韪圭
代理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