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执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代贵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金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红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5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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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代先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樊 淦
代理书记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