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民初417号
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办事处甲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KETYX2。
法定代表人:陈学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军,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紫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373097914。
法定代表人:代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永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8元,已减半收取计5314元,由原告印江西南商贸城建材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长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韪圭
代理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