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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03民初12183号 原告:贵州某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贵州驰远律师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驰远律师律师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贵州某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