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强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3084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住址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4294602Y,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创业二期碧城大厦3B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强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866218878,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红郊社区榆亚路458号南都国际大酒店A1、A2栋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亚强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已预交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