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95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81号一座6楼602-1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75224370。
法定代表人:麦载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创业二期碧城大厦3B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4294602Y。
法定代表人:纪晓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详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5元,减半收取计5417.50元,由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83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原告佛山市泽声源建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5417.50元。
审 判 长  王 琪
人民陪审员  黄慧莎
人民陪审员  范洁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