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147号
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黄沙镇申家庄。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南东坊镇张修屯村。
法定代表人:连治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磁县申家庄煤矿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