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4民终2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
地址:临漳县南东坊镇张修屯村。
法定代表人连庆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双与被上诉人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双不服(2015)邯县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是移民村。2006年5月2日,磁县西固义乡徐家沟通二街村委会与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磁县西固义乡徐家沟二街村委会将本村53.8亩土地和岗坡承包给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村委会。2006年5月8日,该两村村委会又签订了附:徐二村、合山村土地承包合同更正协议,内容为:“因原合同承包岗坡四至不详,有误,应改为:承包岗坡,以平顶岗双线杆往东,东至老汉岗西洼底边,南至耕地,北至路为界”。2014年2月28日,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签订荒岗地承包合同,该荒岗具体四至以2006年5月8日磁县西固义乡徐家沟二街村委会与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签订的荒岗地承包协议附页为准,该土地面积约100亩,承包费5万元。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于2015年对该荒岗进行开垦、施工。2015年6月,磁县路村营乡西田井村村民靳付家以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包的荒岗侵害了自己和**双承包本村靳贵红、刘振平转包荒岗为由阻止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荒岗进行开垦。2015年7月10日,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将靳付家诉于法院。根据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当时的申请法院于2015年9月4日在磁县路村营乡政府组织乡、两村(西田井村、合山村)部分干部和村民对该争执土地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全体干部、村民一致认为该争议土地不是西田井村的土地。2015年9月15日,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与靳付家达成调解协议,靳付家不再妨碍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荒岗地开垦。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再次开垦时,**双以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开垦土地系**双承包西田井村委会土地为由,阻止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开垦。**双主张该土地系自己的承包土地,争议之地是两个村之间的纠纷,系权属不明,该案应由政府处理,应当驳回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未向法院提供书面承包手续,只向法院提供了自称为西田井村村民代表和村委会主任的三个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听本村老人说,双方争议的土地系西田井村的,在2014年西田井村对该土地进行分包给本村村民,由村民代表将该土地承包给**双,但没有书写任何承包手续。现该争议土地上有**双简易建筑物。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主张要求**双因其阻碍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对承包荒岗地的开垦给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磁县西固义乡徐家沟通二街村委会与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协议附页、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签订荒岗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2015)磁民初字第1517号卷宗里的调查笔录、现场图、调解笔录、调解书等证据所证实。
原审认为,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包的荒岗地有磁县西固义乡徐家沟二街村委会与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协议附页、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委会与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签订荒岗地承包合同及(2015)磁民初字第1517号卷宗里的调查笔录、现场图、调解笔录、调解书等证据所证明,该荒岗地应由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使用,任何人不得阻碍和侵害。故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要求**双立即停止对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包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荒岗地的侵害,腾清在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包荒岗地内的一切非法建筑,不得干涉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对自己承包荒岗地的开垦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要求**双赔偿因其阻碍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双主张双方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本人,争议之地的所有权是西田井村委会,西田井村委会分包给**双的,争议之地是两个村之间的纠纷,系权属不明,应有政府处理,应当驳回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的起诉,虽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且西田井村委会主任在作证时,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该证人证言不足以对抗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和法院调查的证明材料,故对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双立即停止对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包磁县路村营乡合山村荒岗地的侵害,腾清荒岗地内
的一切非法建筑,不得干涉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对自己承包荒岗地的开垦;二、驳回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双负担。
宣判后,**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双通过村委会发包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合法的。现西田井村与合山村边界不明确,争议地的归属不确定,故应由行政部门做出调查后,再做出正确的处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既没有承包合同也没有承包经营权证和分地底帐,无法证明其承包争议地的事实。二审其提交的新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二审**双提交新证据两份,证据一、西田井村第二小组全体村民同意分地的证明,证明2014年第二小组全体村民均同意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120亩土地发包给村民承包,全体村民签字、摁手印。证据二、2016年4月10日村委会证明、2015年4月9日选举结果报告单,证明原审出庭证人靳玉民、李玉民,分别是分地小组成员和村委会主任。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且选举结果报告单上没有加盖乡(镇)常委公章。该两份证据无法以达到其证明目的。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称其从西田井村委会取得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双未能提交相关承包经营权证明,二审其提交的证据一仅有村民签字,没有具体分地情况,无法证明其取得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关于**双称西田井村与合山村边界不明确,争议地的归属不确定的问题,村与村之间的边界问题应由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双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对于西田井村与合山村的边界问题存在异议,也未提交西田井村与合山村边界问题存在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程序性证明。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梁兴元
代理审判员 谢 珂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