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南东坊镇张修屯村。
法定代表人:连治诚。
原告***与被告河北庆林水源勘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林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