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民终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佳木斯福丰塑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丛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230402196203200112,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11号楼4单元608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3#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