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40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1日,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祥和小区3号楼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旭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金志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