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405号
原告: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陕西茂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战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