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228526G),住所地天津市河**汕头路**。
法定代表人:柏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069984X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兵,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管太钢焊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9]津仲字第0811号裁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47496.58元,执行费661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