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幢2单元2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县实验中学,住所地:长沙县星沙三一路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1元,减半收取48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