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盛泰体育场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21执720号之一
湖南华盛泰体育场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1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县实验中学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所欠款项,即先向被执行人支付489810.4元,剩余85582.6元于2021年6月14日前给付。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县实验中学已履行给付义务489810.4元。
终结(2021)湘0121执72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刘建红 审 判 员  何晓璐
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