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21执102号
关于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线索。
截止到2021年1月27日,被执行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实验中学应支付工程款3418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639.5元,申请执行费5081.5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40万元。2、上述40万元由长沙县实验中学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2万元,剩余8万元在2021年6月11日前支付完毕。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博望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02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汤励农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