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某、陕西绿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4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甲字142号鑫盛大厦1幢2单元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53079J。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姚某,男性,196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绿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0号长江丰泽园B座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11XJ。 法定代表人:姚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某、陕西绿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4民初15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1376478.9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8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姚某名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下落不明。日期届满前30日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共计22899元,扣交执行费2899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1376478.9元及利息,执行到20000元;执行费16165元,执行到位2899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