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志桥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志桥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08财保52号
申请人张家口志桥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经开区支行和张家口银行朝阳支行的银行存款506万元予以诉前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路缘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经开区支行和张家口银行朝阳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506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文婷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