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2664号
原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716295665。
公司地址:临泽到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楼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639952。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共晏家平五村一号。
原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峰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