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70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716295665。
法定代表人:林宏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3583470L。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市电力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连铁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连铁军,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铁军、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547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铁军连带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8000元(具体给付方式如下:1、原告保全的被告连铁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340000元,由被告连铁军领取80000元,剩余2260000元由原告领取;2、被告连铁军以其所有的甘G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抵顶工程款100000元,被告连铁军于2019年12月16日之前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3、剩余1068000元工程款,抵顶被告应承担的鉴定费15000元后,下剩的1053000元,从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的案外人张掖市润达医院应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连铁军的租金中支取。如该债权不能实现继续由被告承担给付义务。本诉案件受理费48717元,减半收取24358.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435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54元,减半收取87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愿负担。本院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案件受理费872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053000元案件款,第三人张掖润达医院已支付380000元,被执行人连铁军已履行150000元,合计530000元,下剩的523000元,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连铁军、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铁军、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下剩的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连铁军、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7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