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14号
申请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万寿商业街商业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殷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17,456.94元。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2620117000000000004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17,456.9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