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张掖市电力局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3583470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上述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龙亭,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楼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716295665。
法定代表人:林宏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掖润达医院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与张大公路交叉口西侧八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J1WJ9X。
法定代表人:张潇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源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掖市永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娇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