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2044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环城路新城社区19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霜雪,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黔电力花园B栋(西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远东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