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4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正黔电力花园B栋(西部开发区),
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47457307451(1-1),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缴电费747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2019)黔0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03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03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有存款78.31元,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工行贵州省贵阳中西支行有存款35.28元,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行有存款31.78元,被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坝信用社有存款13.94元,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城关分理处有存款12.15元,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7.71元,其他银行因额度过低,申请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元以下的,不要求冻结、扣划、不要求处置,另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贵C×××××猎豹牌车辆登记信息,注册时间为2006年08月31日,无法找到该车,无法实际控制,因年限较长,申请执行只要求对贵C×××××东风日产牌车辆查封,不要求查封、处置该车。
3、本院于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性产品、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依法告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是否需要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提起涉嫌拒执罪自诉。申请执行人表示均不需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调查结果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7474.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6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2019)黔0324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管维东
审判员简啟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