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小雅镇星宿坪茶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正黔电力花园B栋(西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正安县***星宿坪茶场,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老街。

投资人:郑传容。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安县***星宿坪茶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正安县***星宿坪茶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8391.33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16日领取该兑现款,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4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杨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飞

书 记 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