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4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0519374189。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存锋,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曹富强,系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正黔电力花园B栋(西部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7457307451。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黔0324民初58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716392.00元及案件律师费21872.00元给申请人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810000.00元;由被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400000.00元;剩下部分由被执行人正安县正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4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管维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相远
书 记 员 陈 超